挖角與賠償 (何謂不能從事與原公司直接或非直接的工作?)
解約後一定時間內不能事與原公司直接或非直接的工作請問非直接的意思是?謝謝
你所說的是所謂的[離職競業協定]
如果你離開前一份工作時
沒有簽[離職競業協定]的話
那可以不必在意這項規定. 但是
業界其實很小
有很多老闆在生意上會殺得你死我活
但是私底下卻會互通消息
如果有一家公司擺明就是要挖你到他那裡工作
然後搶原本公司的生意
那日後對你的發展也會有些負面影響. 離職競業協定的規範標準由各家公司自訂
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定的準則. 基本上它是要防止同業藉由挖角來做不公平的競爭(例如公司內部資訊
產業人脈
甚至挖走整個團隊)
不過
由於這並非法律的既有要求
必須是離職員工自願與公司簽訂合約才算數. 所以國內挖角的新聞時有所聞
但是真正對簿公堂的卻很少. 比較具規模的公司
會在員工進公司時
要求簽訂就職合約
條文中就有離職競業協定. 離職競業協定會規範離職員工不可以從事與原工作直接有關或間接有關的工作. 但是會有這限制的
通常是業務
行銷
研發等會接觸到公司內部資訊
市場與客戶方向等重要資訊的人員. 而且對資深與高層人員的限制較嚴(會接觸到較多的機密). 直接有關 : 與原工作相同的職務
並且與原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這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兩年前的李開復案. 原本在微軟工作的李開復
被google挖角
來從事相同的工作
並且在中國市場要挖微軟的牆角. 最後微軟勝訴
法院限制李開復可以在google工作
但是於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微軟存在直接競爭有關的工作. 李開復可以管人事
卻不可以管業務. 以國內來說
就好比你本來在德儀擔任手機RF 晶片組的設計工程師
而聯發科(與德儀存在競爭關係)要挖角
並且擔任聯發科的手機晶片組設計工程師
此時就是直接有關. 直接有關的要素為新公司與原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新工作與原工作相同. 非直接關係 : 如果新公司與原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但是新工作與原工作不相同但是相關. 或是新公司與原公司不存在競爭關係但是具有關聯性
但是新工作與原工作相同. 此時就有非直接關係. 例如你原本在MOTOROLA擔任行銷的工作
後來跳槽到華碩手機部門當業務
由於行銷與業務具有部分相關性
此時就有非直接關係. 但是離職競業協定通常以直接關係為主要控訴對象
非直接關係被控訴的機會幾乎沒有. 要規避離職競業協定的方法也不難. 1. 產業界不同 : 只要產業別不同就能規避. 而且不必跨太多. 例如本來是電子代工廠的業務
跳槽到電子零組件業界當業務
就能算是產業別不同. 2. 市場別不同 : 如果新公司與原公司並不存在競爭關係那就沒有問題. 甚至說我就曾看過有電子公司的採購
跳槽到電子零組件公司當業務
回頭過來賣東西給原公司. 這樣並不算違反協定
但是也能活用過去的人脈與資訊. 3. 職務不同 : 如上述
原本是採購
改行當業務. 雖然具有部份關聯性
但是就可以規避. 不過
前提還是[新公司與原公司並不存在競爭關係].
參考資料
在職場工作7年的自己.
沒有規定不能吧你只要在原公司正常程序辭呈之後要轉到哪家公司就是個人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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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開復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7150227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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