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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各位大大~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妹的機車當初是用我的名字買的今天我收到一張罰單~上面舉發違反條例是寫第43條3項但是我上網去查..它上面是寫汽車的..那請問重機的話也是比照辦理嗎?她叫我要到監理站去報到~不過當天那天車子並不是我騎的那我要怎麼跟他說呢?大約需要罰多少錢呢?要上課嗎?上課的話是需要兩人一起上 還是駕駛人?
它上面是寫汽車的..那請問重機的話也是比照辦理嗎?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

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或機車一樣罰6000元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

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車輛非車主本人駕駛

應如何辦理指定駕駛人?需具備哪些證件?答案:汽車所有人倘接到逕舉違規通知單非本人(車主)所為之時

應於期限內持本人印章、違規單正本、採證照片及違規第三人駕照影本至管轄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申請歸責事宜。

所以妳必須跟妳妹說清楚~是妳違規必須付清罰單~必須要上課~否則~變成妳要付罰單及要上課~ 參考資料 甚囂塵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機踏車或小型車處30000~45000元罰緩大型車處66000~90000元罰緩一年內有二次以上第三項行為處90000元罰緩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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