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如果台灣爭 釣魚台的目的只是要奉獻給敵國,何必爭
希望網先搞清楚台灣的定位 尤其是在釣魚島事件上 日本對台灣的看法和態度另外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這早已是國際公認的事實 不但兩岸政府不否認日本也早已承認日本跟台灣並無邦交 從無官方正式來往 這是台灣人須面對的事實貼些資料給不知情網友參考不要被誤導 被情緒或意識型態所操弄 要自己判斷~~~~~~~~~~~~~~~~~~~~~~~~~~~~~~~~~~~~~~~~從歷史到現實1. 中國有關領有釣魚島島的最早文獻
至少可上溯至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
稱該島為釣魚嶼
稱赤尾嶼為 「赤坎嶼」 。
其後文獻及官方輿圖亦採用「釣魚嶼」名稱
見諸如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年)第十一任琉球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浙江提督胡宗憲幕僚鄭若曾編纂之《籌海圖編》、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乾隆皇帝欽命繪製之《坤輿全圖》(《坤輿全圖》使用閩南語發音
稱為「好魚須」[Hao-yu-su]
即「釣魚嶼」)。
台灣沿用「釣魚台」名稱至今。
中國現代則稱該島為「釣魚島」
有時也用「釣魚台」的名稱。
2.《波茨坦公告》及《開羅宣言》:中方認為
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
《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
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囯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
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
3. 1971年1月
2500名中國留學生於紐約聯合國總部外舉行保釣示威
掀起全球華人保釣浪潮
翌年日本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在釣魚島設置導航燈塔。
自此釣魚台列嶼主權成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日本三方的地緣議題。
4. 197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恢復邦交
1978年
雙方簽定中日友好條約
但在一切協議中
均刻意不為釣魚島主權劃下結論。
但就在中日簽署《和平友好條約》
日本右翼團體在政府默許下
計劃於釣魚島修建直升機場
其後中國有200多艘漁船到該處海域宣示主權
日本人放棄建機場計劃。
鄧小平當時就問題提出:「主權在我
擱置爭議
共同開發」。
~~~~~~~~~~~~~~~~~~~~~~~~~~~~~~~~~~~~~~~~~~~~~~~~~~~~~~~~~~~~~~~~~~~~~~~~~~~~~~~中日釣島衝撞事故 (節錄 ) 2010年9月7日
一艘载有15名船员、名為“闽晋渔5179号”的中国拖网渔船在的钓鱼岛海域北端黃尾嶼附近進行捕捞作業時
遭日本海上保安廳11管所属“与那国号”等巡逻船只驱赶、阻截。
10时15分许
“与那国号PL63”和“闽晋渔5179号”兩船发生冲撞
另两艘日本巡逻船亦在事發现场
日本巡邏船船員当時進行了 攝影紀錄。
13时许
日本巡逻船上约20名海上保安官登上“闽晋渔5179号”
并以違反日本《渔業法》为由对渔船进行检查。
船長詹其雄85歲的祖母疑因獲知船長被日本扣留
受到过分刺激而病逝。
但詹其雄因被日本扣押未能送祖母出殯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在9月24日下午釋放被扣中國船長詹其雄。
檢察院發言人指顯然是中國船隻蓄意撞向日本巡邏艦
不過由於詹其雄並非有預謀
並解釋稱“考慮到了對我國(日本)國民的影響以及今後的日中關係”
所以不提出檢控
但日方保留對其個人的刑事處分。
中國會派包機接詹其雄回國。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發表谈话
“日方对中国渔船船長詹其雄進行的任何形式的所谓司法举措
包括所谓的‘处分保留’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詹其雄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自己在钓鱼岛海域捕鱼作業是正當的
“日方抓扣我是非法的。
钓鱼岛是中国领土
我坚决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
”詹其雄说
在日本期间
日方不断讓他承認错误并承認進入日本领海
都被他坚决拒绝。
日方多次告示詹其雄如不认罪
此案最高可判刑三年或罰款五十萬日圆
詹其雄回答说:“如我認罪
将会成為中華民族的千古罪人。
” [编辑] 後续發展 是次中日船只相撞事件约两年半后
2012年3月15日
日方以妨碍执行公务罪对该次事件中的中方船长詹其雄提出了强制起诉(但起诉書若在2个月内未能送達
则起诉会失效)。
对于日方此次提出强制起诉
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發言人刘为民指出“日方無权在钓鱼岛海域執行任何‘公務’。
日方对中国公民采取任何形式的所谓司法程序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7190107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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