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執行副總卻欲將技團隊帶走投靠他家公司,請問是否違法?
各位大大好:我們公司遇到了一個大~~~問題
老闆長年在外故將所有公司的決策權力託付給公司的執行副總(CEO)
期間老闆努力籌資以應付公司運作前後投入近5000~6000萬元
仍無法應付公司龐大的人事開銷及研發成本
終告緊縮成本縮編人力
期間仍對外營業
但是副總卻欲將整個技術團隊帶走投向他家公司(因為我司發現他與某公司聯繫的信件資料)
但是該副總並沒有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書
請問該副總為公司的執行副總
對外應代表公司;對內應以公司為重
可是他不認為有違反法律方面的問題
請問該副總是否已經違法
是何種法第幾條???請詳細告知
感激不盡......
請問這位副總有跟公司簽立[競業禁止約定同意書]嗎? 先討論違法問題
基本上
假如這位副總沒有簽[競業禁止約定同意書]的話
公司比較難以約束他. 我解釋一下[保密協議書]與[競業禁止約定同意書]的不同. 保密協議適用於公司與供應商/通路商之間
針對公司業務機密有保密之責
否則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此協議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競業禁止約定則適用於公司與雇員之間
約束雇員對公司機密有保密之責
同時當該雇員離職後
不得於一定時間內與公司相同或類似產品之產銷行為或提供資料
否則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此協議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近年來
有關競業禁止約定
最有名的官司莫過於李開復案
李開復
華裔美國人(台灣出生)
原為微軟全球副總裁
為微軟公司最核心的高階主管
但是他於2004年年底離職
並於2005年被google招募
擔任中國區總裁. 微軟隨即提出控訴
指李開復違反競業禁止約定
經過數月的訴訟後
美國法院裁定
李開復可以在google工作
但是在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微軟有競爭關係的業務. 不過
2005年年底
微軟撤銷了控訴並放棄上訴
改以與google私下協議解決. 而在更早之前
台灣的兩大被動元件公司-華新科與國巨
也曾有類似的官司
這件事在電子產業非常有名. 國巨於民國89年併購飛利浦達元廠(即現在的國巨建元廠)
意圖取得廠房設備與相關技術人員
但是其主要競爭對手-華新科技
卻於併購案討論期間
就向飛利浦大肆挖角. 該判例如下 : http://www.kcchen.com.tw/cnews/lawnews29.htm (引用自網路)這透露出很多關於競業禁止約定的訊息1. 這種行為確實有法可罰
主要是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第五款「以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及第二十四條「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岡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以及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民法侵權行為規定
但是這些法條都不屬於公訴
要提告也要等到有違法事實後
並由當事人(老闆)提出. 2. 要規避競業禁止協定
最常用與最有效的作法就是離職後再到其他公司就職
因為法律雖能禁止不公平競爭
但是法律也保障了人民的就業權利. 假如該副總是直接跳槽
那控告勝訴的機會很大
但是如果是離職後再去就職
那這官司就有得吵了. 最後幾乎都是庭外和解. 因為最後都得不償失
以國巨案為例
當時我在日系被動元件公司工作
其實大家老早就知道這件事了
可是所有競爭者都在看好戲
甚至趁兩方官司纏訟時
大肆攫取市場佔有率及訂單
國巨與華新科最後會和解
就是發覺官司再打下去
等到訴訟有結果時
訂單大概也流失的差不多了. 因為
沒有客戶會想要購買一家可能有爭議的公司產品. 這也是電子業常用訴訟來阻止對手的作法. 3. 還有一種釜底抽薪的作法
即使該副總並未簽立競業禁止約定
但是公司也可以跟所有技術人員簽啊
這種協定過去雖只見於高階主管
但近年來很多公司是所有員工都要簽. 這樣最多就是該副總離職
可是他不容易挖走人. 可是競業禁止協定在一種情況下會失效
那就是貴公司有經營問題要裁員
被裁員的員工
可不受競業禁止約定的限制
因為法律不能剝奪人民就業的權利
如果是公司主動裁員
而非該員工自行離職的話
那競業禁止約定就會失效. 假使貴公司有裁員計畫
而該副總又握有擬定名單的權利
他大可先跟技術人員作私下協定
然後將談好的人列入裁員名單內
這樣就可規避競業禁止約定. 但是如果能事後掌握證據
要告還是可以告的.
你們有簽競業禁止條款嗎?你們可以用競業禁止來壓CEO
那跟保密協議書不同
競業禁止的效力遠大於保密協議
你們公司會請法律顧問吧?或是寫e-mail問ivery.ifa*msa.hinet.net彥廷老師
她是簡文成老師的學生
她會幫妳的。
如果你真握有證據....而且雇主也同意....拿著證據到法院.有免費的律師諮詢時間.....對已經沒有職業道德心的員工....不必心軟.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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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開復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7300230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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